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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8-12-07 浏览: 部门: 作者:sxsx 审核:

实训仪器设备是保证学生技能训练的重要条件,为培养学生严谨、良好的实训习惯,增强师生爱护实训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实训教学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任人承担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赔偿,或免予赔偿。

二、属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除给予批评教育外,一律按损失价值全额赔偿:

1.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

2.未经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发货、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缺。

三、故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坏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经学部负责人核实,按1--2倍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属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遵守制度,认真负责,且在事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损失价值的10%,或免予赔偿;

2.在实训时未能按照指导老师要求,但非主观恶意造成设备损坏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经认定赔偿损失价值的20-50%。

五、凡学生在实训过程中按照操作程序有关规定和教师指导要求正常进行时,因仪器设备质量问题及其他不可避免的意外情况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经指导教师当场鉴定认可,签署意见,可作报损处理,免予赔偿。

六、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后,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并填写“仪器设备报损单”一式二份,指导教师在学生事故发生后,必须仔细查明原因,认真给予教育,严肃签署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再将报损单交到学部分管主任或实训干事处,由学部按规定给予处理。

七、仪器设备赔偿款直接在采购或维修相应设备时抵付。

八、以上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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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处

2018.11